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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末期,我国一些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先后出现较为严重的“贿选”现象。对于地方人大代表的“贿选”问题,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着力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说,不管是从理论研究方面还是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上,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应由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进行严格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制度的原则、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程序、选举机构、选举经费、选举诉讼等内容。“贿选”是一种严重违反选举法的行为。“贿选”是指被选举人或其他人以增加被选举人选票数量为目的贿赂(如支付财产或其他利益)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的行为。“贿选”是一种跟随选举制度出现的现象,往往是从局部民主化、不完全民主体制向成熟民主政治形态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本文通过对辽宁“贿选案”和衡阳“贿选案”进行分析,可基本得出,我国一些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贿选”现象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生态环境、意识形态等因素互相交织叠加的产物。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候选人产生过程中的提名机制和酝酿协商、候选人产生机制、以及选举组织机构和选举监督机构等法律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同时,政治生活中的潜规则、异化的政商关系、官本位的政治文化以及脆弱的市民社会等因素,也会助长“贿选”的蔓延和持续发展。本文除去导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地方人大代表“贿选”的概述。首先针对相关概念进行明晰,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度的基础概念,继而阐述“贿选”的概念和特征等,然后分析当前地方人大代表“贿选”的危害。第二部分,目前我国防治地方人大代表“贿选”法律规定现状、存在的问题。在这部分首先对于当前我国有关选举制度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然后指出当前我国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立法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域外防治议会议员“贿选”的立法经验。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在选举立法方面的经验做法,以期对于我们国家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防治地方人大代表“贿选”的法律对策。结合前面叙述的原因和问题,从立法等多个角度提出完善措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些省级人大发生大规模的“贿选”案件,不得不重新审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应当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在肯定现行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础上,正视其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途径,从而进一步完备选举制度,切实防止“贿选”问题的发生,从而真正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建构进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代良好的政治生态,最终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预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