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以“利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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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为了获得或维持市场优势,通常会利用各种商业策略参与竞争,忠诚折扣行为就是其中常见的价格竞争行为。通常而言,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能够促进销售、节约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然而,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忠诚折扣行为则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这类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目前,我国对于忠诚折扣行为的研究及审查刚刚起步。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对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作出决定,认定利乐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对忠诚折扣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作出了详细阐述。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忠诚折扣行为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只能将忠诚折扣行为归类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忠诚折扣行为规制的缺失。本文拟从利乐案件入手,对忠诚折扣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在详述忠诚折扣理论的基础上,对忠诚折扣的审查及规制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主要介绍利乐案件基本情况,并对该案件作出分析。第三章介绍了忠诚折扣的概念、特征、分类等基本原理,并详细界定忠诚折扣行为将其与搭售、掠夺性定价行为、价格歧视及排他性交易行为区分。第四章讨论了忠诚折扣的审查框架,确定折折扣行为的审查原则及审查方法,并列举了忠诚折扣行为可能存在的合理抗辩理由。第五章分析了目前我国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六章对我国规制折扣行为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现状,最后对如何完善忠诚折扣的规制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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