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担保物权作为一项具有保障债权实现、降低信用风险功能的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颇为重要的地位。而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传统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已经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商业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动产担保物权凭借其多样性与灵活性逐渐发展起来。 我国目前在动产担保领域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这对于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效力规则,在市场交易与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规则的缺失,将会导致动产担保物权效力的不确定,降低担保的效率,严重打击投资方的投资热情,最终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此,笔者以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为题,对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规则展开讨论,试图总结出一套简单明确的动产担保竞存规则,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以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为研究对象,主要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在研究中,首先确定了典型动产担保物权的种类,即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并对于优先权是否属于担保物权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发生要件,这包括: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存在于同一动产之上;数个担保物权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有交叉;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包括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与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存两大类。而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又包括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包括抵押权顺位以及转抵押)、质权之间的竞存(包括间接占有情况下的质权竞存以及转质)和留置权之间的竞存三种,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则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包括先押后质以及先质后押)、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以及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三种。 本文对上述六种竞存形式进行了逐一的分析研究,并分别确定了各自的顺序确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动产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适用的优先规则做了一个归纳总结,包括:法定优先原则,即法定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公示优先原则,即已经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没有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完成公示在先的担保权利优先于完成公示在后的担保权利受偿;占有优先原则,即动产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实际占有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一般应享有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以及善意第三人优先原则,即第三人基于善意的、合理的信赖,而从非权利人手中获取动产担保物权的,应当认为该动产担保物权有效。这四个原则互相约束、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