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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在我国却尚未建立该制度。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并且具有跨国性。其保险活动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也与一般的政策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的实现往往需要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存在,并且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近年来我国的海外投资事业蓬勃发展,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走出海外的企业面临着东道国的政治风险,部分投资者已遭受了巨额损失。
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的越来越多。但海外投资可能遇到比商业风险更加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政治风险,而且政治风险的危害往往更大。本文首先介绍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特征和性质等,通过比较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法律分析后,提出为了能有效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地位,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成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起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拟建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投保对象和投资者范围,以及承保条件等方面除了吸收国外的成熟经验外,要立足我国目前现状,同时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为我国以后更多的企业能勇敢地走出去提供保障。本文的突出点在第四部分,即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在这部分作者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理论进行了解读,并对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外交保护权和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