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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教,法庭理案处刑时代。它作为一项理论,又称为刑罚个体化或刑罚个人化,是由主观主义刑事学派,在否定客观主义刑事学派的基础上提出并加以研究的。刑罚个别化理论发展至今一直争议不断,但其对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却不容否认。在我国,立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刑罚个别化,主观主义学派的观点也并非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罚个别化观念的运用却屡见不鲜,对于人身危险性、人格特征的探讨也从未停止。这种形式上不明确其地位,客观上又体现其合理内涵的尴尬局面不禁使笔者产生了疑问: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到底为何?新时代下应当赋予刑罚个别化怎样的时代内涵?刑罚个别化可否在中国实现以及怎样实现,等等。带这对这些问题的思索,本文力图探究刑罚个别化的各项基础概念,进行全方位的理论概括和总结,并为其在中国的实现提供一点浅见。全文共四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刑罚个别化之历史发展。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刑罚个别化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提出刑罚个别化并非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物的观点,指出刑罚个别化是随着刑罚的产生而出现的,古代的刑罚中已经包含着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只是刑事实证学派为其提供了理论的温床,并将其从古代的萌芽中提炼出来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可以说刑罚个别化思想的最终理论化是得益于刑事实证学派地表人物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的目的刑思想,刑罚个别化,也成为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主张,进而分析了刑罚个别化思想的现状,为刑罚个别化在中国的实现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二部分,刑罚个别化之概念辨析。本部分从刑罚个别化的基础概念入手,分析研究了各学者对刑罚个别化的不同理解,剖析了关于人身危险性、个别预防、个别公正等相关概念,重新理解了人身危险性概念,指出刑法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指的仅仅是再犯危险性,刑罚个别化在实现个别公J下与一般公正的统一、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结合,更好的发挥刑罚功能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为刑罚个别化的准确理解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概念分析。
第三部分,刑罚个别化之理论定位及价值分析。此部分通过对刑罚个别化理论的一般考察,分析其意义及价值,比较研究了刑罚个别化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异同与相互关系,指出刑罚个别化并不涉及定罪领域,因此不属于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因为其可以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在裁量与执行领域对刑罚的适用具有指导作用,所以其也不仅仅是一项量刑的原则,在对刑罚个别化的作用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将其准确地定位在刑罚适用原则的位置上。第四部分,刑罚个别化之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实现问题是本文的出发点与归宿,可以说,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实现,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也是一个意义深远,极富理论研究价值的问题。因此,笔者着重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个别化在我国的实现出发,从立法上、量刑中以及执法过程中分析其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实现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借鉴古今中外的优秀成果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现状,进一步提出刑罚个别化在中国的实现方式和具体措施,从而为促进我国的刑罚改革、建立更加合理的刑罚制度提出一点创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