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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就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行业和地域差异巨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难于满足人口老龄化而形成的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养老保障体系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2000年,为了更好的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与国际保持统一,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至此开始走向规范化道路。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年金来说,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和运作是企业年金发展和监管的关键。
英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历史悠久,已形成较完善的企业年金立法体系、税收制度、管理监督制度。尤其是采用信托模式管理企业年金的英国、美国更为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我国在长时间的探索后,初步确定了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框架,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历史。我国信托法、企业年金法规、经济环境还有诸多不足,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深化、完善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促进年金信托蓬勃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本文根据企业年金的特性,结合信托制度,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中的核心要素,主要论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对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做了系统的论述,旨在论述信托制度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最优模式。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信托制度还不完善,年金信托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要在长时间的探索中不断完善。
文章首先对企业年金信托做了概括性的阐述。界定了企业年金的定义,从企业年金的历史渊源到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然后对信托的定义,以及信托的特征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随后,对企业年金与信托法律制度结合的企业年金信托作了概述,详细说明了企业年金信托不同于一般信托的特点。对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阐明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对企业年金信托中信托财产作了详细论述。本章首先从设立企业年金信托的目的——使受益人雇员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角度说明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是企业年金信托的核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也使信托得以发展的重要特征。进而,说明了信托的本质——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是分离的,也指出了企业年金的独立地位是来源于信托财产的“两权分离”。从企业年金独立性的特征上又引申出了企业年金长期运行的必要性和管理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可以保护信托财产能够长期持续经营,而这种优势刚好符合企业年金周期性长的要求。然后,详细论述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各个关系中主体的资格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年金信托制度中,包涵了三个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都是独立存在的,又不可或缺。企业年金的特殊性要求每个法律关系中各方的主体要符合一定条件,以防范企业年金的滥用或损失。
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年金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年金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整个信托关系的关键,有很多不同与一般信托的权利和义务。本部分就着重分析年金信托受托人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以突出企业年金信托的特殊性。
最后,在分析过我国现有的年金信托制度后,指出年金信托法律中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完善我国的年金信托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