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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成员实施的犯罪以及与有组织犯罪集团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它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属于犯罪的最高级形式,通常以高度组织化为核心特征,以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手段,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终极目标,不断扩充势力范围,勾结贿赂政府官员,将黑手伸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在我国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乘经济社会转型期政府控制力削弱之机,利用各种制度空隙,寄生于社会机体之中,贪婪地噬食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破坏性力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刻不容缓!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正致力于法治建设,面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当然要依法治之。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当前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常常捉襟见肘,疲于奔命。我们知道,比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是一国、一地区立法完善的有效途径之一。之所以选择港澳台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立法为比较借鉴对象,是因为:一方面,港澳台地区的有组织犯罪在整个大中华地区中最为猖獗也最为高端,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当地政府反有组织犯罪经验最为丰富,其有组织犯罪立法相对大陆地区立法而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完备性,因此其立法经验对完善大陆地区的有组织犯罪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我国“两岸三地”有着共同的民族特性以及文化传承,这为立法的比较借鉴提供了一个得天独厚的平台。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两岸三地”的有组织犯罪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比较中发现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的不足,并提炼出港澳台地区立法的闪光点和成功经验,以便借鉴港澳台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成果,为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两岸三地”有组织犯罪概述部分。笔者将从有组织犯罪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态势三个方面阐述我国“两岸三地”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概况。第二部分是概念阐释及特征分析部分。笔者将致力于厘清我国“两岸三地”有组织犯罪立法概念及其特征。第三部分是立法比较部分。笔者将从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对我国“两岸三地”有组织犯罪立法进行系统比较,以便准确把握我国“两岸三地”的有组织犯罪立法现状。第四部分是立法评述及借鉴部分。笔者将在弄清大陆地区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比借鉴港澳台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为完善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