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之中,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环境问题,环境侵权行为比较普遍,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侵权责任是环境侵权加害者为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我国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已经有不少,但是环境侵权问题还是比较严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这说明当前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还不够健全,使得环境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环境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环境侵权责任一旦产生,受害者有权利要求行为人排除侵害及赔偿损害。 美国、德国、日本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侵权责任立法,针对损害产生的程度产生了替代性赔偿及部分排除的责任方式,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可以弥补我国采取完全排除侵害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能够充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德国《环境责任法》针对企业特定设备造成的环境侵权进行专门立法,立法水平达到一定的层次,对精神损害赔偿及具体的赔偿程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日本认为精神损害是一种人格侵害,因此也有比较严格的立法规定,我国可以借鉴德日的立法经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当前我国立法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缺乏对生态破坏行为的立法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比较笼统。 通过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现状的分析,我国应当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体系,首先,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立法之中,弥补生态破坏造成环境损害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缺陷;其次在立法中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及明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减少诉讼成本,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程序性规定,对具体的数额及赔偿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再次,创立预防性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建立环境受害者咨询请求权制度,在源头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最后,从保险制度及诉讼程序上入手,对受害者遭受的损害予以保障,当赔偿得不到落实可以通过基金和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办法来加以保障,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确定具体的原告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