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买卖人口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制造了一幕幕人间悲剧,给众多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毒害社会风气,尤其是给被害人带来永远无法治愈的心灵创伤和挥之不去的精神阴霾。“打拐”事关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敌,被国际社会及各国的法律公认且加以禁止。此种犯罪表现为将社会的主体——“人”作为商品、物来出卖,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践踏其人格尊严,还对其整个家庭,社会造成极度恶劣的影响,给家庭和社会关系带来动荡,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拐卖人口的行为无论中外,自古至今皆有。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呈现的特点也是多种多样,不尽相同。我国把拐卖人口行为列入刑法,施以刑罚,自古刑法中皆可以看到深恶痛绝、严惩不贷的影子。自民国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对拐卖人口行为的刑法规制及不断适时调整,以及实践中对拐卖人口犯罪的严惩和打击,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拐卖人口犯罪又死灰复燃,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社会生活贫富差距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有增无减,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据有关部门统计,世界上每年因拐卖人口犯罪牟取的高额利润仅次于贩毒、走私军火列居第三位。已成为继贩毒、走私军火之后,跨国组织犯罪频于涉足的重要行当,涉案人数众多,犯罪组织化,发展迅速,形势严峻。长此以往,有可能取代贩毒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财源。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虽然在近年来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过程中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条文设置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表述和内在关系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叠与虚置,给司法工作造成相当大的困难,也给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了设定了障碍,目前已不再适应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居间介绍行为为拐卖、收买双方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市场空间,在买卖双方间牵线搭桥,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中间独立环节,它是一个不同于拐卖和收买的独立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刑法目前对于买卖人口犯罪行为中的居间介绍行为的性质未做出具体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界出现的认识差异和法律适用的混乱。鉴于此,建议刑法应当将居间介绍买卖人口的行为独立成罪并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综合上述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定立足于立法角度略作分析探讨,通过对此罪相关条文进一步改善与补充即对罪名进行更改与增设以及对相关法定刑、量刑情节的修改与补充,以促进立法体系的完善。
本文的正文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系统剖析了买卖人口行为产生的背景及立法变迁。包括拐卖人口现象的历史渊源、现状和立法沿革。从历史的角度和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了买卖人口行为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对两汉时期至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刑法打击买卖人口犯罪的历史做出了考量,提供了史料方面的证明,并对其立法变迁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了不同时代的法例对当今立法的意义和价值,彰显我国不同时期对买卖人口行为的打击态度。
第二部分考察并总结了我国当前买卖人口刑法规制的罪名体系,对占有重要地位的拐卖罪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学术界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构成要素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的探讨与论述;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四类易混淆罪名,分别做出比较与厘清,使该罪的认定更加清晰明确,以便立法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买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当今国情,从相关法条,罪责确定主体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阐述了罪名设置的滞后性,法条表述的歧义性和空洞性。由于刑法保障不充分、犯罪对象限制,法条的模糊性为实践应用设置了障碍,刑事立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人权保障的缺失。本文立足我国现实,结合法条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对立法需要修改之处做出评论和建议。
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买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具体完善建议。列举一些域外国家及国际性文件关于拐卖人口犯罪的类似规定,还借鉴了我国古代和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完善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结合各国关于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解读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国际性文件,针对目前我国现状及存在缺陷提出一系列相关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恢复买卖人口的罪名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和现实的呼唤,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必然选择。最后提出了增设居间介绍买卖人口罪的设想,展开分析了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弥补现有立法不足,完善我国拐卖人口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