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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对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的经济学基础、价值趋向等问题进行思考,对中国公司设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壁垒进行分别研究,并对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的实现机制做了探索.该文所称"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是指国家通过《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干预公司设立行为的各种限制措施.概括起来有:公司设立人方面的法律壁垒,资本方面的法律壁垒,组织章程方面的法律壁垒,审批程序壁垒,登记程序壁垒.壁垒标准的制定本应由市场来决定,但有时市场会失灵,所以须由政府来替代市场决定该标准.但为避免政府失灵,政府在制定壁垒标准时,应当遵从经济效率原则,应当合乎法律的逻辑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中国公司设立中的法律壁垒主要是:1.设立人方面的法律壁垒,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2.资本方面的法律壁垒,高出其他国家10-20 倍的最低资本限额;公司资本注册方式的法定资本制;出资形式的狭窄范围.3.公司章程方面的法律壁垒,主要是对经营范围的过于限制.4.市批程序方面的法律壁垒,主要是对所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均须经过审批程序.5.登记程序方面的法律壁垒,实质审查制及登记机关误用"审批权".该文认为立法者对公司设立设置过于严格、周密的法律壁垒的初衷是对政府干预过于理想化,认为公共机构能够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能够有效地履行审批、审查等职责.但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公共机构并不能可靠地履行审查职责.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能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使行政权力腐化.事实上,符合条件的公司不一定能设立,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倒设立起来.因而对中国现存的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应当予以全面矫正,放松政府管制,缩小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的范围,减弱公司设立的法律壁垒的强度.具体指:1.允许设立一人公司.2.降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改法定资本制为认可资本制;扩展出资形式.3.减少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4.取消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批程序.5.登记程序中改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以防登记机关误用"审批权".最后,我们主张放松政府管制("放松"而不是"不要"),一是要有自律,一是要有有效地诉讼机制.要有自律,就必须建立相关的信用体系,完善信用机制;要有有效的诉讼机制,就必须建立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制度,完善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