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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种类的日益繁多,使得重复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人大常委会于09年修订了我国《保险法》。本次修订补充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至此,我国重复保险的涵义发生改变,从广义重复保险说转为狭义重复保险说。对更好地预防和打击重复投保造成的不当得利和道德危险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这次修订仍未涉及到重复保险法律制度中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使得日常生活中的保险业实践面临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困境,落后的重复保险法律制度已不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全面完善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重复保险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保险。具体规定通知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并增加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对善意重复投保和恶意重复投保做出有效界定,并规定恶意重复保险合同无效。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由比例分配主义改为连带责任承担。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复保险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分析重复保险的涵义入手,介绍了广义重复保险说和狭义重复保险说。由于笔者所持的是狭义说,进而论述了重复保险的六个构成要件。最后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阐释了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国外重复保险法律制度及其评价。介绍了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的相关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做出相应评价。通过总结域外的重复保险法律制度,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关立法例。第三部分: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介绍了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从适用范围不明确、通知义务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未界定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责任分担原则不公平这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此部分是文章的中心,在前文剖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重复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重复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拓宽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完善通知义务的规定、区分“善意”与“恶意”,并规定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善意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担原则改成连带赔偿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