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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屋价格也水涨船高,因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素借名买房这几个关键字会出现六百多件案例,但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没有统一的指导意见。大都根据法官自身对案件的理解进行判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让此类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各地法院遇到此类问题后裁判不统一。原因在于不同的法官对案件进行的价值判断不一样,权衡的利益点不一致。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大量案例证实,法院在处理房屋借名登记纠纷时大都以房屋产权登记以及借名协议的效力为依据。论文也以此为着力点以求阐述清楚房屋借名买方的解决办法。房屋借名买方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俗称,借名买方的实质就是借名登记,因为只要登记这一行为完成了才会发生物权变动,这也是借名人最终的目的所在。因为借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也就是彼此比较信任和熟悉的人员之间,借名人对出名人是十分信赖的,因为购买房屋的数额巨大,一般都会很谨慎。但由于近年来房价暴涨,在金钱的诱惑下出名人会否认借名买方一事,双方无法私下调解,大都诉至法院。法院有的根据借名协议的效力,即无效或者有效进行对借名登记这一行为进行衡量。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所以当法院认为借名协议有效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借名人。另外有的法院将房屋产权登记的推定力绝对化,直接判令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薄为主。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会极大损害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对这种判令依据持否定态度,笔者会在论文中进行一一阐述。通过否定房屋产权登记之推定力绝对化而以借名协议的效力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类。当借名协议无效时,房屋所有权归出名人所有,但由于出资人是借名人,所以出名人要对借名人有所赔偿。当借名协议有效时以是否涉及第三人进行区分,当涉及第三人时,因为合同有效,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依然属于无权处分,依据善意取得的判定标准进行区分。当适用善意取得时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