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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公平处理债务人债务,将债务人的运营价值公平分配给各类债权人。在分配的过程中,理应强调公平正义,不能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为借口或过分追求重整计划的通过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产法条文中多次出现公平的表述,不仅是对公平价值的追求,更应当成为破产法适用中的判断标准。本文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结合民法中的公平理念,将其内涵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以及矫正正义。其实现路径为:以程序正义为原则,结果正义为例外;以形式正义为原则,实体正义为例外。在破产重整中,公平原则的必要性体现在,它是破产法立法目的的要求、社会利益本位的体现、关系人利益博弈的稳定器,也是“各人得其所应得”观念的承继。同时破产重整对公平原则也有着自己的表现方式:破产重整中的公平是利益关系人的增量共赢、是同类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是债权清偿比例的平等、是债权清偿结果的公平。实践中由于协商机制的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未将公平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造成债权人对利益的诉求难以完全表达和保障。这就需要重整计划的制定方和法院在制定和审查重整计划时对内容的公平性进行充分衡量。对于反对意见较大的组别更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利,强调各利益相关方在重整制度中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实务中的矛盾集中体现在:以“重整必需”作为判断标准对担保权的保护仍不足,小额债权清偿模式的不同造成结果的不公平,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不公平调整。对于担保债权人应明确其权利行使的内容,允许其对“非重整必需”财产行使担保权,对“重整必需”的担保财产应充分保护财产的实质价值,从而公平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普通债权人应坚持“相同债权相同对待,不同债权区别对待”的判断标准,对必要时成立的小额债权组在设立和清偿率上应当满足分配正义的内涵,即保证每段数额内的清偿率相等的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对出资人权益应当坚持“同股同权”下的公平调整、优先调整,同时注意公正性的要求,注重结果上的正义,需要满足矫正正义的内涵,加大对控股股东的份额调整,不仅是“同股同权”的原则性要求,更是对矫正正义中利益回复的体现,从而更多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