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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主题是农村宅基地抵押。本文采取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我国历史上田宅“典”-“倚当”-“抵当”等土地权利形式的演变过程入手,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进行法理辨析,认为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体系收益、处分权能缺失,财产属性难以彰显,不利于农民以宅基地之价值积累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新视角之下,以重庆市特定区域农民宅基地抵押意愿调查为依托,主要运用产权权利束分离理论,主张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切实的收益、处分权能,以宅基地抵押为切入点,阐述其内容、形式和机制,尝试以农村土地财富财产化-财产资产化-资产资本化之进程,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结构之坚冰;以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引导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价值权和发展权,更好统筹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本文共分八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本章在确立论文研究主旨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动态分析,确定了论文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并对论文可能创新之处作出说明。
第二章,农村宅基地抵押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土地金融理论是本文写作的三大理论支柱。其中,建立在土地产权权利束分离之上的农村土地产权理论,是本文论述农村宅基地抵押最核心的理论工具。
第三章,中国古代社会田宅“典”、抵押的历史考察。本章主要介绍了在土地国有化向土地私有化变迁过程中农民土地产权的变化形态,体现出“所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特征,并指出在古代社会,通过土地“典”这种特殊形态逐渐分化形成的土地“抵当”,其实具备了现代土地产权抵押的大部分特征。本章的写作意义在于,指出以土地产权权利束分离为特征的古代田宅“抵当”,体现了“物”之所有到“物”之有效利用的趋势,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为以后章节论述宅基地抵押提供了历史依据。
第四章,农村宅基地抵押之界定一制度变迁下的法理辨析。在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历史沿革的基础上,依据法理学,主要运用“物权客体三层境界”理论,对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产权的范畴进行必要之界定,在此基础上,对宅基地抵押的具体内容、形式作出阐述。此外,借鉴德国“所有权人抵押”理论,提出了以宅基地所有权之收益权为客体进行抵押的构想。本章最后指出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抵押客体,更符合现实国情。
第五章,农民宅基地抵押意愿调查-基于重庆市特定区域农户的问卷分析。本章是实证研究,目的在于为论证宅基地抵押提供必要的现实依据。在对特定区域农户的基本情况、宅基地使用现状、宅基地产权状况以及农民宅基地抵押融资意愿调查等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大部分农民对宅基地具有强烈的财产意识,希望国家能够解除对宅基地流转的各种限制,赋予自己对宅基地更切实、更完整的产权,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六章,赋予农民宅基地产权完整的权能。本章以土地产权权利束分离理论为基础,在对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形态变化进行分析后,指出政治意识形态对农民私人产权的侵入、控制是形成当前农民土地产权权能缺乏的根本原因,进而,在对当前到底是继续以政治力强化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控制,还是解除对农民产权的禁锢这两种立法态度的分析上,提出以重构处分权为核心的农民宅基地产权体系的观点,是实现农民以宅基地进行抵押流转的前提。
第七章,农村宅基地抵押机制分析。本章对农村宅基地抵押的程序、机制进行了适当的阐述。尝试论述了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形式,以及建立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收益权基础上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形式这两种具体的构想,其后对抵押风险规避机制、抵押权实现之处分作出了必要的、谨慎的补充说明。
第八章,农村宅基地抵押的制度建设分析。本章着力从完善宅基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完善市场相关配套制度三个方面,阐释农民宅基地抵押所必依赖的制度和市场环境,主要从立法修改、以土地产权资本化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市场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提供适当的建议。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赋予农民宅基地明晰、完整的财产权利,让其自由、独立地行使土地财产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产生资本积累的激励机制,才能以经济利益上的平等权,实现城乡居民在人格权、身份权、价值权和发展权上的平等。因此,本文以宅基地之抵押为研究客体,论述这种财产权利处分形式的内容、机制和形式,更重要的是,尝试以此为切点,主张构建以处分权为核心的农民宅基地权利体系,以显化土地财产交换价值之功能,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迷局,更好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之发展,这是本文写作可能的创新之处,同时,更是本文全部写作的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