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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我国安生立命的基础性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初期,为了促进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业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中有很多是以牺牲农业增长为代价的。随着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整体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然而与此同时农业的发展步伐却相当缓慢。农业的科技化与专业化水平明显偏低、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价格剪刀差日益明显、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等等一系列问题日益暴露。在此背景下我国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对农业产业的扶持任务,要求以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的优化升级,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要想实现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扶持与鼓励,国家必须制定对农业切实有效的优惠政策,特别是涉农的财政税收政策。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流转税之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因为增值税仅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不论经过多少个生产环节都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样一来便很好地贯彻了公平税负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结构的调整,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增值税在我国整体税收中的显赫地位不难推想增值税政策在整个财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现代化农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涉农增值税政策的扶持与鼓励。从1994年我国开始征收增值税以来,我国增值税政策经过了4次较大的调整,其中涉农增值税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以达到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但是从现如今涉农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效果来看,它对农业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起到推动的作用,相反,有些涉农增值税政策还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比如在现行涉农增值税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投入环节与销售自产农产品环节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压缩了其利润空间。再次,涉农增值税政策对农业初加工环节与农业深加工环节的抵扣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农业初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倒挂、农业深加工企业因为“高征低扣”而负担比一般工业企业更沉重的税负。本文的论述便是先从农民生产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环节、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出发来分析现行涉农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且深入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本文通过揭示涉农增值税政策对农民生产成本的影响、对农民销售利润的影响,分析了其在农民生产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第二,本文对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农产品加工环节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及农产品深加工环节两个部分。首先,在分析农产品初加工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时,本文通过举例的方式,用数字计算来直观地阐述了:因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时所采用的税基不一致,导致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低征高扣”的问题。其次,本文揭示了导致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增值税“高征低扣”的原因: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所用的税率大于计算进项税额时所用的税率。接下来本文放眼国际,介绍了欧美等国的涉农增值税政策,分享了他国涉农增值税政策中针对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环节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农产品环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了他们关于涉农增值税税率的设定、对食品加工等限定的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率优惠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农增值税政策的建议:第一,文章提出要完善农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此来打通这两个环节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切实达到农民减负增收的目的。考虑到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大多都是零散的农民个人,他们在销售农产品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分别从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农民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来销售自产农产品两条途径分别阐述了完善涉农增值税政策的思路。并且具体地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阐述了它的发展与我国涉农增值税政策的完善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文章提出了要完善农产品初加工及深加工环节的涉农增值税政策,目的是打通农业初加工与深加工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文章还提出应该完善涉农增值税政策中对“初加工”与“深加工”的界定,制定对农业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文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论述可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首先是分析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完善我国涉农增值税政策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是提出了要将涉农增值税政策中关于“初加工”与“深加工”的界定标准与所得税法中关于“初加工”与“深加工”的界定标准相统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