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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最关键的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夫妻侵权行为日益凸显,严重危害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我国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护夫妻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由于我国立法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法定四种情景,而且要求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的规定明显过于苛刻。面对着实践中日益多发的各种新型夫妻侵权行为,在立法中构建完整的夫妻侵权责任体系,对保护夫妻侵权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指出了夫妻侵权责任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理论上阐述了确立夫妻侵权责任的社会基础、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并探讨了夫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夫妻侵权责任相关的立法规制及对我国未来的婚姻家事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论述了夫妻侵权非财产性责任和财产性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并阐述了夫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聚合问题;第五部分从确立配偶权、设立夫妻侵权救济请求权和增加夫妻侵权责任形式等角度论述了对我国夫妻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笔者引用了三则夫妻侵权案例,通过对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针对相似的夫妻侵权责任案件作出态度相反的判决的论述,揭示了夫妻侵权在我国当今的理论、立法中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第二部分,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笔者论述了我国立法承认夫妻侵权的社会基础、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并针对夫妻侵权行为的特点,阐述了夫妻侵权责任五个特殊的构成要件以及夫妻侵权的具体责任方式。第三部分,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系统的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夫妻侵权责任的立法态度演变,揭示了两大法系立法对夫妻侵权由完全否认到有限定的承认再到完全承认的立法趋势,并揭示了两大法系立法对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论述了夫妻侵权非财产性责任和财产性责任具体承担问题和夫妻侵权不同类型责任追偿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最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夫妻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聚合问题进行论述。最后一部分,笔者根据第一部分中夫妻侵权责任在理论中、立法中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配偶权、架构夫妻侵权救济请求权和增加夫妻侵权的责任形式等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完善作一点理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