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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自80年代在我国复兴以来,发展迅速。然而这种迅速的发展,却也带来诸多的问题,如市场不够有序,法律不够完善。本文立足于探究相关法律制度、厘清有关法律关系的目的,主要从三个部分对拍卖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首先对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探析研究。为更好地剖析拍卖法律关系,本文特别分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拍卖行为的发展历程、拍卖行为的概念、拍卖行为的性质等问题,进而得出了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基于拍卖行为,由拍卖法律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是:行纪法律关系,并且是一种特殊的行纪法律关系,这种行纪法律关系的内外部关系主要涉及了两个合同关系。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拍卖法律关系的结构进行分析,笔者综合前人的观点,根据相关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得出以下结论:拍卖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拍卖合同与拍卖成交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同时又联系紧密的合同,或者说这是两个独立但又不完全独立的合同。同时,这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了拍卖的主要法律关系,分别是拍卖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它们都是拍卖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分析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外部关系之间的关系时,笔者特别强调了其不完全独立的一面:即外部关系中的拍卖成交合同,其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打破的问题例如应不应该打破、何时打破、如何打破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第三部分,对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对一些重点问题尤其是法律规定得很模糊但又很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如保留价的保密范围与时间问题、应价或落槌不得反悔的义务、哪些文件可以构成拍卖成交合同等等,以期使拍卖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网络拍卖,由于其概念性质还不明确,有人甚至认为网络拍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拍卖,理论上争议较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拍卖仅仅是传统意义上拍卖方式的拍卖,从而回避了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