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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财产移转和管理制度,它在英国兴起,并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实用性在世界各国传布。英国人曾经自豪的说:“如果有人问我们英国人在法学领域里最辉煌最伟大的成就是什么,我认为是几个世纪以来信托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在1920年代开始从西方引入信托制度,本文借鉴现有的制度经济学理论,从信托业市场发展的角度,对近代信托业的发展问题进行了考察。
本文在对近代信托业的简要分析基础上,首先指出近代中国信托业是不发展的。这种不发展的表现,主要的不是在量的方面,如信托机构不多,而更表现在质的方面,即信托业务的不发展,这是信托业不发展的主要方面,所以,研究近代中国信托业,应以信托业务为研究的主要对象。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经济学方法,之所以用制度方法考察近代信托业,主要是由信托的产业化发展特点所决定的。
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信托是与盈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受托人角度而言,以盈利组织的形式,如信托公司与银行信托部,成为接受信托的主要机构,机构接受委托要收取一定的报酬。这与传统信托有根本区别——那时候一般是无偿的。从委托人角度而言,他们委托信托机构理财,主要是为了盈利,这也与传统信托的目的发展不同一一主要目的是移转或管理财产。在这种发展趋势之下,保障信托利益的信托制度成为信托业发展的关键。特别在中国这些由西方引入信托的国家,尤其如此。本文正是围绕近代中国信托业务的制度变迁展开的。
在近代信托业普遍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最重要的是信托投资与信托存款业务,其中尤以后者更为普遍,它是在前者基础上演化而形成的、中国本土化的信托业务品种。但在业务总量上,信托投资与信托存款业务量都不大,且其制度也不完善。从外因上看,金融经济环境的畸形发达,影响了这两项信托业务的发展。从内因上看,在所考察的期间,信托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这两项信托业务的发展。这两项业务发展所受到的制约,在整个近代中国信托业中具有代表意义。信托机构难以发展信托业务,但是,作为盈利性组织,又必须实现盈利目标。因此,信托机构普遍兼营银行业务与代理业务。其中尤以代理业务最为引人注意,因为,近代信托业者在发展代理业务中,逐渐提出了“中国化之信托”的概念,希望通过发展代理业务,逐渐确立起真正的信托业务。其中,他们开展的土地管业证与信用保证业务,说明这种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反映了近代信托业在制度变迁方面的进步。
金城与中南两行在1930年代需要资产信托,以实现对一些向银行贷款过巨、无力偿还企业的经营。金南两行先并购诚孚信托公司,再将这些濒危企业委托给诚孚信托公司经营,通过实现一体化,弥补了近代中国信托制度的缺陷,保证了诚孚与金城、中南两行之间信托合同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也是市场自发实现的一种制度变迁途径。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银行资本开始向金融资本过渡,使得这一制度变迁的结果——一体化下的资产信托业务,只能是在金城、中南与诚孚之间实施。
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近代中国也是如此。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中央信托局,在信托机构中属于最重要的机构,并被认为会对信托业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是,这家官营机构经营的业务,主要是接受政府的委托,购料、易货等业务,而在市场业务的操作方面,它的运作力度却明显低效,对信托制度变迁并没有起到良好作用。本质上,这家机构只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统制经济与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而已。
政府在信托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订方面。近代南京政府并没有制订专门的信托法律。在1935年之后,它的统制经济政策对信托业造成了越来越严厉的压制。另外,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使得信托业的经营也日益艰难。最终,在两者的作用之下,近代信托业趋于衰弱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