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发育和运行,与旧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发育和运行背景,是完全不同的。当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外在因素,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发育和运行的结构性变量时,上市公司风险释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论文中“上市公司风险的结构控制”的论点,是作者通过研究,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观点。 作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风险核心——上市公司风险的结构性问题的研究,是研究或者打开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锁钥。在论文中,作者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把研究的视角和重心放在上市公司——这种以脱胎于国有企业为重要特征的群体。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因此,上市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形成,对于证券市场风险的控制,非同小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探讨,从三个方面入手,即:首先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其次是风险控制机制的关键因素,第三是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 作者在进行研究时,沿着“上市公司结构风险的形成”、“上市公司风险的聚集与释放”和“上市公司风险结构控制的改进”以及“证券市场风险法律结构控制”等思路,展开分析和研究的。证券市场风险的结构性的观点,强调的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根源,主要来自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内在的机制性缺陷,这种缺陷,是以社会诚信缺失为本质,而导致的企业行为普遍失范,即机制性企业行为失范现象。这里,“结构性”含义本身,强调的就是:上市公司的素质与股份构成、董事构成、监事构成和经理结构等不适应上市公司的市场规范要求,是一个核心性内因。而这种内因的变化,因为结构性的原因,往往受到了非常大的制约。 本课题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采用结构主义方法为主,并将宏观经济理论与上市公司内在素质、内外规范资源的效用等分析相结合,以组织行为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公司上市素质、质量——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机制、法律规范、法律责任作用等结构层面入手,分析和研究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即上市公司结构风险的形成、上市公司风险聚集与释放,以及上市公司风险结构控制的改进等。 论文主要内容: 上篇,上市公司结构风险的形成。 分第一章上市公司内部结构风险、第二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结构性风险(一)——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结构因素带来的风险和第三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结构性风险(二)——监管风险。其中: 第一章上市公司的内部结构风险。 作者从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变革,公司上市状态的组织结构性演化,股份与股东构成风险、董事构成与风险、监事构成与职能发挥的风险性和经理结构与上市公司风险等角度,对论点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变革必然性,包括公司上市及其组织结构变革、引起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外部因素、引起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内部因素,公司上市状态的组织结构性演化,即公司上市时的组织结构性急迫变更,已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内核基本上稳定不变和特别状态下公司组织结构的改变,股份与股东构成风险,即从企业股到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份的非同股,因而不能同权、一股独大的股东,并不是强股东、股东结构的风险性,董事会构成与风险,包括国有董事及董事会的产生、董事双重身份关系的处理、董事会结构的严重缺陷、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风险、经营董事介入与否,均是风险和董事行为的变异——谋私与渎职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对监事会的构成、职能发挥与风险,从监事会职能疲软、独立监事进入监事会的风险自控和监事会职权设立的法律缺陷等进行研究,而对经理结构与上市公司风险的关系,则从内部人控制与经理结构缺陷、经理人双重行为的冲突性与一致性等,对经理人风险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结构性风险(一)——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结构因素带来的风险。 作者认为,影响上市公司的经济、政治结构性风险是,国有企业体制、国资管理的体制缺陷和政治体制缺陷导致的风险,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文化结构性风险,则是“无知投机”风险、扭曲的财富观、贱商文化和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至于证券政策风险,则主要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处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的对待和股权分置的政策选择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作者认为是,执法不严与法律法规效力的销蚀、法律被“游戏”、我国证券立法的形式完善与法律基础背离等问题。另外,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权责结构风险,即分权结构、分义结构中的风险因素,以及分责结构的风险要素强化等,作者都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些分析是本章的重点。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外在结构性风险(二)——监管风险。 在我国,监管与监管体系的风险性,是证券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风险的形成和引发原因在于: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定位的偏差、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薄弱和证券监管法律资源不足等。而监管措施缺陷,对风险具有诱发性,主要是:监管措施不足与监管效果不佳,监管措施缺陷的风险诱发性和证券民事责任追究缺失对监管风险的放大。至于监管措施缺陷,则主要是:监管措施出台与证券市场指数的负相关关系、监管措施运用的风险诱发性的来源、监管措施运用负效应的背景——“证券市场黑化”、监管不当与风险放大,以及监管政策摇摆对监管效力的影响。还有,监管职能的错位——抑市、托市与误市,即“灭火式”的直接干预与烧火式的托市不灵,国有股减持政策出台的误市,以及股权分置的改革与股改后监管依然存在风险,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中篇,上市公司风险聚集与释放。 本篇作者分两章,对论点进行实证研究。作者通过四川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和民营四川长虹*ST托普的违法收益与违法行为导致悲剧的事例,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制造、聚集、强化和放大风险的个案原因,分析其产生的结构因素、风险防范的途径,以及结构性控制的方法。 第四章上市公司风险的显现化(一)——以四川长虹巨额坏帐处理为例。 作者认为,四川长虹由于个人极权控制或者绝对控制,才导致了违法行为偏好的形成。即影响四川长虹运作的内外部因素,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与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公司守法素质不够与外部监管不力、行政干预对四川长虹经营决策的干扰,四川长虹作为“不听话”的上市公司,其在法人股转配违规上市流通、不设立独立董事和委托理财等中的违法行为,才使得国际贸易中的违法与巨额坏帐的发生,也就是对美贸易中巨额应收帐款的发生,与四川长虹董事会与监事会不作为与倾销行为招致的损害有关,也与四川长虹的虚假信息披露以及信息隐瞒的损害有关。事后,四川长虹对坏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积极的、有作为的消除,即通过变革体制与修改章程、具体的清理Apex公司应收帐款措施,以及股份结构的变革,方使得其恶劣负影响消除掉了。但是,四川长虹因为存在违法行为选择的偏好,以及追逐违法收益的行为习惯,它能否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是无法准确预计的。 第五章上市公司风险的显现化(二)——以*ST托普违法担保及处置为例。 作者通过托普软件对国有股份受让与买壳藏疑的分析,认为长征机床出让国家股份是无奈的,但是,托普软件收购行为中的业绩掺水与虚假的整合,其结果是上市公司结构不变与壳资源的利用失效。在文中,作者详细地分析了托普软件的担保行为风险,指出:托普软件为什么担保,也是因为托普软件违法收益的诱惑,于是,因为大量违法担保而使公司风险的形态发生转换,结果,巨额担保导致诉讼“群”发,让企业患上了诉讼“群”化的恶梦。即密集违法担保向诉讼群化迁移、群化诉讼中的诉讼损失增加、重大案件对法律风险的放大、董事会与独立董事在大量违法担保事件中,竟然失去话语权和必须的声音,显然,这是托普软件监事会化解公司行为风险不力的表现。*ST托普“圈钱”行为的结局是,热衷“圈钱”必然是空手道被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规范所终结,托普软件造系的痼疾与宿命,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ST托普的退市已经成为定局,证明:民营上市公司并不必然是上市企业中的优秀代表。 下篇,上市公司风险结构控制的改进。 本篇作者分三章,主要探索上市公司风险的内部控制、外部控制的可能性,以及互相之间的协调,股权分置改革后不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风险的法律原因。 第六章上市公司风险的内部控制。 作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组织构架的完善,即股权结构改革、切实保证股东大会最高权力的行使、进一步落实与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作用、真正落实监事会职责,以及建立管理层人员有效选聘、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进行上市公司风险的内部控制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作者提出对上市公司权利与义务、责任“三分”约束的观点,作者认为,上市公司权利、义务、责任三分的基础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以及“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作者通过企业责任划分与责任成本的承担,特别是责任追究的一例——股改承诺兑现的责任落实的分析,证明起必要性。与此同时,作者强调,上市公司对股东的质询必答与回复,并形成制度。即正确认识股东质询权的性质及其实现的障碍,积极保障股东质询权的实现,提高股东质询答复的对公司自身行为控制的效用。在目前的公司侵权与股东诉讼中,要认真研究公司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理解股东利益易损性及其防范必要性,把握股东诉讼的有限性或者受限制性。在文中,作者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违法高管人员罢免与解聘制度,即强化董事、监事罢免、总经理与经理人员的解聘及其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部门负责人辞职及其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以有效化解上市公司对于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收益的路径依赖。 第七章上市公司风险的外在控制。 作者经过分析认为,应当彻底实现政资分离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规范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政资分离和国有出资人到位,建立对国资委和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从而为上市公司风险的外在控制创造条件。为此,作者强调,应当进行监管体系的重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权力配置的调整、中国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监管分权、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实现与强化,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监管的改进等。同时,要注意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准则依赖”的克服,即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保障与分类表决的推行、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能的规范与约束、对股东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和法律保障和克服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准则依赖。在文中,作者强调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保障与外部监事的设立,进行认真研究。即独立董事来源的非正常控制、独立性保证的法律责任与利益机制建设,以及外部监事的设立,还有保荐人制度的完善问题,即保荐人制度能否实现对上市公司全方位监督、冷淡处理保荐人与诚信“外挂”有效性的疑问、保荐责任与保荐人立法等问题,也需要认真研究。需要特别指出,作者认为,上市公司的巡查与整改制度,需要完善。即中国证监会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监管落实的重要一环,但是,需要给上市公司巡查以法律强制效力,尤其是中国证监会巡查后整改的落实监督,尚待细化。 第八章股改后风险的法律责任结构控制。 作者认为,我国的股权分置路径发现不足,即非流通股流通权赎买依据的法律性、股改承诺的法律效力、股改承诺效力的保障与维持和承诺履行监督的法律依据等,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事实上,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即从法规角度观察到的股改“创新瑕疵”,股改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和股改成果保护与司法救济等问题,需要解决。而要补救这些瑕疵,就要对股改后风险的法律责任控制,研究深入研究。作者发现,我国《股票条例》中证券法律责任结构的不合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修政中法律责任结构发生的变化,调整充实后的证券民事责任规定,柔性证券法律责任的化解风险功用利用,积极发挥责任控制在防范与化解股改后风险中的作用等问题,都是属于结构控制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