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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问题已被国家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并且已被纳入"十五"计划发展纲要.该文从历史变迁的角度,通过国内、外信用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考察,总结其一般规律,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提出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具体模式,力图弥补这一理论上的空白.在现实中,随着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困扰我们的诸如宏观经济政策效果不明显、通货紧缩、内需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及三角债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因而可以认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信用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促使资本集中进而垄断形成的重要因素,是股份制产生的主要基础,同时信用又会助长投机盛行,并加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到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资源主要分布和集中于个人、企业和政府这三大扳块,社会信用主要通过这三者参与经济生话而得以体现.而且,由于中国信用缺失问题也主要出现在这些经济主体相互之间,那么,如何构建个人、企业和政府的信用制度便成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一旦个人行为失去约束,就会出现反信用行为,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将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披露,促进履约行为和信用执行,进而会提高个人、企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它是经济乃至契约关系的连接点,其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和完善.因此,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的关键部分. 在信用经济的链条中,政府信用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政府是国家信用的代表,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要倡导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更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必须首先为其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都是以契约和信用为基础的,而契约和信用的基础是法律.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在信用经济中,法律是社会信用与公平的强制保障,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必须以完备的法律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