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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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该罪自设立以来,对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财产利益,打击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尽管如此,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如何正确认定该罪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主要围绕争议较大的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问题、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既遂未遂问题、合同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单位合同诈骗罪问题以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问题,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实践应用。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约三万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对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问题。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一个重要表现是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对于合同的理解,民法和刑法存在着区别。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有其特定的范围,而不能将所有的合同包括在内。另外,对如何才称得上是“利用合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问题。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这已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但是,该故意仅指直接故意,还是既有直接故意,又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界还有不少争议。而对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通过分析当前理论界流行的几种认定标准,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合同诈骗的犯罪形态问题。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在分析各种看法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提出了在合同诈骗罪既遂情况下的认定标准以及骗取对方款项及财物的不同情况的具体认定方法。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要求骗取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因此,正确认定涉及的数额,关系到具体定罪。第四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在合同诈骗罪中,往往涉及牵连犯和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这关系到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连续诈骗行为,应对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从而准确地加以定罪处罚。第五部分为单位合同诈骗犯罪问题。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相对于个人犯罪,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显得更为复杂。因此,应深入分析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具体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使刑法得到正确的适用。第六部分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问题。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本身就有许多相似之处,稍有不慎就容易混淆二者的界限。因此,应从二者的主观目的、履约能力、客观表现、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在实践中准确指导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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