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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借助他人帮助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保护。作为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不仅能够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诉讼,意义十分重大。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化,国家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多,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民事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诉讼及庭审技巧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都使得公民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更加困难,因而,寻求诉讼代理人的帮助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更为理性、经济和有效。
然而,由于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公民法律服务需求的迅速发展与职业性诉讼代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权主体方面的立法规定也较少,因而形成了当前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共同存在且分界不清的混乱现象。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主体方面,公民诉讼代理在夹缝中艰难生存,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建立也困难重重。可以说,正规军鞭长莫及,游击队手法翻新,公权力主导的法律服务也难以满足部分弱势群体的需求。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是一个不小的阻碍,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因此,在我国法治不断健全,律师群体不断壮大,以及诉讼数量急剧增多的形势下,及时对诉讼代理制度进行反思,重新厘定民事诉讼代理权的归属问题,以及明确诉讼代理专业化与公民参与程度的界限划分,无论对我国法治进步还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梳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权主体制度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该领域混乱的成因,并通过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对比和分析,理性借鉴,大胆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权主体立法的思路,结合当前国情及未来发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具体论述了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建构。从结构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约三万九千字。第一部分,从立法与实践两个角度,结合收集到的相关调研报告,对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主体现状进行考察。第二部分,在结合基本国情及第一部分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权主体混乱困境的成因,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导致国情发生变化、中国地域性发展不平衡加剧、我国律师职业定位不明确及律师业欠发达、我国民事诉讼代理主体制度存在立法缺陷、公权力主导的法律服务缺位使得一部分法律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等五个主要方面。第三部分,侧重域外制度考察及借鉴,选取在民事诉讼代理主体方面立法规定由紧到松的德国、日本、英国三个国家,分别从其制度背景及制度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以此,与我国的现状及原因的分析形成对照,并为进一步提出我国的借鉴方式和制度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代理权主体立法的总体思路,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第五部分,在以上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民事诉讼代理双元制的具体构架。具体构架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将原有的任意代理划分为自由代理和强制代理;其二将强制代理划分为强制公民代理和强制律师代理。这两者通过简易程序实行自由代理原则的制度设计进行区分。此外,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侧重阐述明确划分律师强制代理与公民诉讼代理的范围、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制度上的规范,以及强化法律援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