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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无被害人犯罪概念提出至今,就成为世人所关注的焦点,它始终与非犯罪化问题紧密相连,且学界也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对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特征等问题至今都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且对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对无被害人犯罪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那么,法学界对此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研究和讨论,是因为人们对犯罪预防和刑罚的作用等方面不断地进行反思,无被害人犯罪到底具不具有刑罚的可罚性,是应当“犯罪化”还是应当“非犯罪化”?这就是刑事立法的选择问题,因为对无被害人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化,怎样犯罪化都是一个国家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那么,我国对无被害人犯罪应选择怎样的刑法基本立场呢?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大量的无被害人犯罪行为并未被纳入“犯罪圈”处理,但也并非处于合法的状态,因此,对无被害人犯罪问题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很有可能使这类犯罪行为趋向于人治化的地步。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础,充分考虑到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制定和选择符合中国特色的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而不能盲目的“拿来”或照搬照套西方的非犯罪化的作法。笔者认为,对无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理性选择,不仅应当充分考虑到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还应当思考特定法制环境下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变迁,与此同时,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等要素,这样才能制定出实际的、理性的、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立法。
因此,本文的写作思路:以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的选择为重点,从法哲学和实证等角度展开分析,谨以此为我国无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的选择和研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