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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之于交易成本的重要性(coase,1937)毋庸置疑,如果制度失灵限制竞争、扭曲投资或销售方式,使企业的注意力从经济性的生产活动转向寻求租金,交易成本随之增加。如果金融管制缺乏透明度,法律和行政缺乏一致性就可能增加官僚的自由裁量权,诱使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主义(斯通等,2003)。博弈进化论观点认为,制度变迁同时也是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过程,正是因为经济体制中的个人在构成体制的各个制度框架内一直采取了维持这些制度的行动,各种经济体制在不断地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也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自律性(青木昌彦和奥野正宽,2005)。
中国渐进转轨路线的选择虽然避免了大爆炸式改革带来的各方利益的强烈冲突,但长期转轨也导致中国资本市场无法发展出恰当的治理结构和金融组织,并产生了一大批的“中间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尤其是在垄断大量金融资源的银行业,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体制的稳定和运行效率。
本文以2003年末中国政府主导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为主的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分别从影响债务契约签订和执行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企业微观特征,研究债务契约签订各方行为的变化,考察制度变迁过程中金融市场上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实证地分析制度环境的变化对交易成本和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并引入股权性质变量考察上述二者对债务契约的影响在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上市公司表现是否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本文考察的外部制度环境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业腐败,前者以2004年为界考察制度变迁中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因素,后者以谢平和陆磊(2005)编制的各地区银行业腐败指数中与企业信贷相关的贷款申请费、好处费和关系维系费衡量,考察制度变革过程中保持自律性的制度性因素;企业的微观特征以盈余质量作为替代变量,以修正的DD模型、盈余预测性和税收盈余质量相互补充考察企业的债务契约风险;以债务期限不同的贷款规模和期限结构作为债务契约的替代变量,考察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分配权而非定价权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因为作为信贷成本的利息并不是有效价格,不会使企业自愿克制对信贷的需求,企业对信贷需求体现出的“自我约束”的原因在于信贷必须申请;此外,虽然债务契约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但考虑到腐败双方成本收益的选择,经济主体准入准入障碍越高,越有动力缴纳租金Kruger(1974),债务期限可能会成为腐败者寻求更高租金的工具。本文研究按如下三个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前后银行业腐败对债务契约的影响变化。主要包括金融法治环境的变化和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要求是否能够有效抑制银行业腐败在债务契约中的作用;银行业腐败对不同期限的债务契约影响变化是否一致。
已有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银行业腐败显著影响债务契约签订各方的行为,并加剧金融资源的误配和银行经理人员的腐败行为(田利辉,2004,2005;谢平和陆磊,2005;朱凯和陈信元,2007)。本次金融体制改革中,银行业腐败维持自身最大化行为的预期,使得人们对本次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心存疑问。
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表明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对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做出了理性的分析和选择:金融体制改革之前,银行业腐败是影响上市公司债务契约签订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短期信贷市场还是长期信贷市场上的资源配置都显著受到腐败的影响;金融体制改革之后,金融法治环境的变化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交互作用有效地抑制了银行业腐败在短期信贷市场的寻租行为,但在长期信贷市场上没有显著改善。
第二部分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前后上市公司盈余质量对债务契约的影响变化。主要包括金融法制环境变化是否能够加强银行控制风险的需求和能力,作为体现信贷风险特征的上市公司盈余质量在债务契约中的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应用;企业是否能够观察到银行对盈余质量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融资决策调整。
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无法促进商业银行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追求微观经营效益和自身安全的商业银行,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双重软约束也削弱了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意愿和能力,薄弱的法律环境一直未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腐败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导致了拥有大量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寻租腐败行为日益严重,使得原本脆弱的银行体系更加脆弱。大量的“政策性贷款”和“关系贷款”使得借款企业的盈余质量在债务契约中的风险控制作用一直受到广大学者质疑。
“逃往质量”(Gertler和Gilchrist,1996)理论认为经济紧缩或借方资产质量下降的时候,银行会将贷款从代理成本较高的借方撤出,将资本投放到更加安全的公司。本文实证研究结果对该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证实和发展:金融体制改革之前,由于银行业腐败在债务契约中的影响,盈余质量在短期信贷市场上的表现不稳定,长期信贷市场上,公司盈余质量越高,新增长期贷款越少;金融体制改革之后,短期信贷市场上,公司盈余质量越高,新增短期贷款越多,长期信贷市场上上述负向影响显著恶化。该结论说明代理成本在长短期信贷市场上的差异导致金融体制改革在不同信贷市场上表现的差异。
第三部分研究金融体制改革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对债务契约的影响变化。主要包括受信贷配给限制的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是否观察到政府、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并参与其中;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是否会重新构建国有商业银行对股权性质不同的上市公司的债务契约安排。
当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对政府预算软约束产生稳定预期时,国家控股上市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经理人员玩忽浪费现象日益严重,腐败与转轨相伴而生。当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利用政府赋予的金融资源配置权设租时,当90年代后期民营上市公司异军突起成为资本市场相对活跃的经济主体但却受到商业银行信贷配给限制(Brandit和Li,2003;薛云奎和朱秀丽,2007)时,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支付租金的意愿和能力打破了上述产权约束限制,必然要参与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源配置博弈。
本文实证研究结果发现,金融体制改革之前,相同盈余质量的情况下,民营控股和国家控股上市公司获得的短期贷款没有显著差异,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获得的长期贷款显著高于国家控股上市公司;金融体制改革之后,相同盈余质量的情况下,国家控股上市公司获得的短期贷款显著高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但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获得的长期贷款依然显著高于国家控股上市公司,而且显著性趋势更强。该结论说明民营上市公司不再被动地接受金融资源的政策性配给。
本文全面地分析了中国金融市场银行业腐败的外生和内生制度因素,并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动态地分析了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的自律性对变迁后果的影响,本文分别在理论分析、研究方法和模型构建方面有所突破,对相关领域研究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