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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成为养老保险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养老保险补缴属于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能够增加征缴收入,而且又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必然面临的问题。本文将山西省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对山西省补缴政策的发生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仅2009年11、12两个月,就有6.4万人补缴保险费11.3亿元,补缴人数占2009年新增参保人数的45.7%,补缴保险费收入占当年新增基金收入的26.3%。2011年,全国由扩大覆盖面导致的“补缴”收入1511亿元,占当期基金结余的36.5%,占当年“非正常缴费”收入的79.6%。补缴问题已不容忽视。 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补缴政策对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鼓励个私民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制定规范和统一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对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养老难问题、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规范和统一补缴政策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保制度做出的及时调整,解决了政策供需矛盾,顺乎我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趋势,并发现国内典型省份出台的补缴政策方案有着规律性,补缴政策对于当期制度收支缺口有弥补作用。 然而补缴政策也存在着长期执行可能会导致参保人员钻政策空子的道德风险、征缴收入的不确定性、对未来基金收支平衡考虑不足、产生长期隐性债务等弊端,对于远期制度财务可持续性存在潜在风险。一位补缴新参保人员在退休后5.2年即可领回自已的补缴费用,在余下近10年需要制度补贴;而且突显了制度对正常缴费缺失保值增值设计的问题。 最后在进一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制定统一补缴政策的政策建议。本研究认为补缴政策适应我国目前自谋职业者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符合灵活就业者根据缴费能力自愿缴费的实际需求,尽管还存在许多弊端,但补缴政策还将阶段性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