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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这一命题的一个多侧面证明。 第一章,对学术界历来忽视的一个问题,即军府内部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理论探讨。发现士兵对府主虽无制度上的私属性,但实际上形成了私属关系;府主与高级府僚虽然只是上下级关系,但是,实际上王朝对府僚的要求与对私属吏“掾属”的要求一样,因而府僚对中央效忠的责任不一定得到行使;典签虽有监视府主的责任,但是,它又自认是府主的下属,因而,其作用也具两面性:有时倒向府主、有时倒向中央;属州刺史是王朝官吏,但逐渐强化对都督的顺服意识;府主拥有的各种信物既是军府不可缺少的指挥符号,又有确定府主身份的意义。 第二章对地方军政职官的法律制度与权利制度作了全面的考察与论述,其中法律制度包括基本的军法、败军的法律责任和军政长官的质任制度,权利制度则重点讨论了地方军政职官的开府权利、取得封爵以及在此基础上可能配享于王朝太庙的权利。 基本的法律制度大都承自汉代,新法律增益不多。败军的法律责任制度与质任制度都在曹操时候确定下来,以后沿用而略有减损。武职官在开府、封爵、配享方面都有较大的优先权。 第三章对王朝为管理地方武职官而设立的各种具有监督与领导作用的官职与组织机构作了研究,还比较全面、细致而又提纲挈领地论述了此时期中央与地方联系以及地方机构之间互相往来的各种文书。 这些官职主要包括都督、护军、监军、军师·军司·军副等。武职官的中央领导者是皇帝,丞相、录尚书事在皇帝权威不振时取代皇帝的作用。武职官的基本选举机关是吏部。文书则重点研究了诏书、符、檄书等等。 最后,对此时期地方政权军事化的各种具体表现、军政职官的政治、经济地位和军政职官何以受歧视的问题,以及军政职官频繁变乱的原因都作了比较深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