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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该考核办法与之前的考核办法相比的一大特点是,进一步强化业绩考核的价值导向。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经济增加值(EVA)考核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考核权重下降为20%。 将EVA考核权重提高至50%,预示着EVA已成为考核央企业绩的最重要的指挥棒,也意味着EVA指标在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VA即经济增加值,是英文Economic Value Added的缩写。EVA概念最早由美国的Stern Stewart公司于1982年提出,其定义为: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和使用其他会计指标考核相比,EVA考核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权益资本成本。这种权益资本同样需要成本的观念,让企业经营者在作出经营决策时,能够更多地站在所有者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够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实现所有者的价值最大化。正因为这个巨大的优势,EVA指标自从诞生以来,就受到了理论界以及企业界的高度认可,被大量的跨国企业所使用并取得不俗的成效。但是,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里面涉及到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顾客、竞争者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里,EVA考核是否真的能表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呢?EVA作为一个年轻的外来指标,在中国特殊的市场条件下,在更为特殊的中央企业环境里,是否会表现出水土不服呢?这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论证EVA在央企考核和激励中的有效性,其实就是论证使用EVA指标是否能够提升企业的价值。如果使用EVA指标能够提升中央企业的价值,那就意味着使用EVA指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激励是有效的。 围绕EVA在央企考核和激励中的有效性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同时对本文的组织结构、创新点和局限性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介绍了EVA的基本理论,从起源、定义、特点、计算等多角度对EVA概念进行介绍,为后面的有效性分析奠定基础;随后,文章进入了本文的核心部分,分析EVA在央企考核中的有效性。有效性分析分成了两方面,第一方面也就是本文的第三章,从理论上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主要是通过分析EVA指标在体现人力资本价值、减小委托代理成本、较少会计失真、避免经营者短视行为等方面的优越性来论述EVA考核和激励的有效性。第二方面为本文第四章,用实证的方法来对其有效性进行论证。在实证分析时,EVA考核和激励的有效性等同于EVA和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如果EVA指标和企业的价值是正相关的,那么在EVA考核的指挥棒下,企业经营者努力提高EVA也就意味着是在提高企业价值,那么EVA就是有效性。在该部分,本文使用了相关性分析、一元线性回归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多方法、多角度对EVA在央企考核中的有效性进行了讨论。 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从理论上讲,EVA在解释企业价值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是一个很好的考核指标和激励指标。但在我国央企的实际运用中,这种优势却并没有很好的表现出来,这主要是受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以及本文所用的实证方法的局限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