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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民族的兴旺、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发展,而婚姻法就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的婚姻立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它是在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现行《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是在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修正,从2001年4月28日起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宪法为依据,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问题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不断出现新变化、新问题,由此导致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内容与现实情况出现了断层,对我国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容低估的深刻影响。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情况先后三次对我国2001年修订的新婚姻法做出了司法解释。多年以来婚姻法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实践,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涉及到我国的两个基本国策: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两个基本国策。总的说来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成功的,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上看,我们发现《婚姻法》在立法及实践上都有着不足。从其内容上探究,它仍有很多规定不到位,从体系上看,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定。本文指出了立法的不足及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如何完善立法的建议及实践中如何弥补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婚姻法》和婚姻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