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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堕胎问题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被提升到“关系到国家兴衰”的高度,但目前国内外的堕胎研究主要从医学技术,伦理,法律,政治或社会心理层面展开,鲜少有从哲学层面进行的。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运用唯物辩证法对当代堕胎问题上的诸如“支持堕胎”与“反对堕胎”之争,“选择权”与“生命权”之争,以及“胎儿是否是人”等重大争论问题进行辩证分析。特别揭示在堕胎问题上占主导地位的“生命权利说”和“选择权利说”在方法论上的局限,从而超越“生命权”与“选择权”的二元对立。运用唯物史观,文章揭露了建立在西方个人主义之上的形形色色“个人权利观”的虚妄。因为个体不是孤岛,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堕胎观念的产生与转变也不例外。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口因素、人口政策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和变化都对堕胎观念的形成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运用辩证法对“支持堕胎”与“反对堕胎”之争,“选择”与“生命权”之争,以及“胎儿是否是人”等重大争论问题的辩证分析表明,虽然表面上“选择权”与“生命权”是截然对立的,但在实质上都是现代个人主义的产物。都是现代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的产物,都是将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割裂。而“生命权”的拥护者的错误在于把“生命权”绝对化了,犯了“误置具体的谬误”,忽视了生产方式、社会文化的影响以及具体的情境,如怀孕者的感受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了人文关怀,理论性强,可实施性差。思维方法上陷入了形而上学的误区。在澄清当代西方堕胎观上的一系列理论混乱,指出当代西方堕胎观的思维误区的基础上,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原则出发,结合中国现实,整合中国优秀的厚生传统和西方女性主义的权利意识,文章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厚道堕胎观。这是一种立足中国现实,以辩证法为指导的吸纳中国优秀厚生传统的堕胎观,它既兼顾权利与义务,又兼顾女性、婴儿和社会共同体的福祉。这样一种厚道堕胎观无疑有助于帮助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认识到盲目堕胎的危害,起到保护青少年的目的,从而实现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生命的深度关切,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