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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规模越来越扩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它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问题。环境保护基金制度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个途径。该制度在中国出现不久,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研究重视不够。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得出初步的结论,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本文在论述过程中运用了实证分析的、比较的、法哲学的以及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主要内容为:“前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的范围。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基金的法律定位”。这是全文的基础。首先,从“基金”一词的语源入手,分别从一般性的和法律的角度概括了“基金”一词的定义。随后,在讨论“基金”分类的基础上,给“环境保护基金”下定义,并对环境保护基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之后,从设立目的、法律地位以及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讨论了环境保护基金的法律性质,明确了环境保护基金是公益性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组织可以选择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基金会或者仅是一项特殊的财产纳入到信托制度中,环境保护基金的使用具有补助性、补偿性和奖励性。最后该部分还概括了“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定义。第二部分“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分析”。本部分是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从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探讨了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存在意义。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具有经济刺激和使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两大社会控制功能。它将工业活动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对积极进行环境保护的企业、科研单位、环境教育宣传机构(人士)给与补助、补偿或奖励,更提高了他们的环境保护热情。同时,它将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和污染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社会化。环境保护基金制度本身不仅体现了传统法所追求的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三大基本价值,还体现了现代法上合作的观念。此外,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还平衡了环境保护中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三大利益关系。因而该制度具有社会生命力。第三部分“部分国家及我国台湾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概况”。本部分就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经验进行了分析,以美国、荷兰、日本和我国台湾省几部较为典型的涉及环境保护基金的法律法规为例介绍。主要介绍了这些国家(地区)环境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环境保护基金的用途、环境保护基金使用的性质以及环境保护基金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第四部分“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现状及完善”。本部分把目光投注在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上。首先,分析了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现状。分别讨论了中国法定设立的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现状和民间设立的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现状。内容涉及,环境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基金的用途,基金使用的性质,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的法律地位等<WP=4>问题。并以中国第一个民间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为实例进行分析。其次,探讨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基金立法的不完善、环境保护基金制度中的程序性问题以及监督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分析环境保护基金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主要存在搭便车和基金供给不足两个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初步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先制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有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建立公益基金制度体系。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有关法律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放入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单行法中规定。在环境保护基金具体制度方面,要明确法定设立的环境保护基金组织的法律地位,完善民间环境保护基金的设立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基金募集制度,以及完善环境保护基金监督管理机制。“结语”总结全文讨论的内容并指出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