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作为我国传统性的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它主要描述了权利性主体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内,不允许其他主体的介入而产生影响。目前经常提及的隐私权是我国目前在民法上的概念。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针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的不可侵犯也具有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逐渐被公众和国家重视起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行为的增加,使得在公共场所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然而,目前我国在隐私权方面的直接规定,无论是在私法领域还是在公法领域,其规定均相对较少,而且缺乏相对明确的规定。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关注度并不高,而且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上,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均处于一定的缺失状态。但是在传统的观念理解来看,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隐私权的私密性,两者在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对立性。但是在实际的公共场所的生活当中,大部分的公共场所也会发生一些有关个人隐私的尴尬事情,这些尴尬事情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某种手段记录下来并引起广泛传播,从而造成了当事人极大的精神负担。由此看来,如何在公共场所当中合理的享有个人隐私权,而且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成为目前我国立法、执法、司法上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研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三个方面对公共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深入性的探讨,并指出了我国目前在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现状和相关问题。我国在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上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滞后性、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执法上的困境包括:执法队伍缺乏隐私权保护、电子警察监控建设标准不统一;司法上的困境包括对“公共场所”范围认定模糊、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标准不明确。然后本文详细的分析了国外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立法措施,主要包括美国、德国和《欧洲人权公约》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规定,并整理出国外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针对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保护方面:完善侵害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在执法保护方面:建立专业执法队伍、规范电子警察监控建设模式等;在司法保护方面:公共场所隐私权的适用需要明确适用范围,司法裁判时需要把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尺度等。本文写作目的主要是为我国目前的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提供相关的完善思路,从而弥补我国目前在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并对我国未来的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些相关的建议和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