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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规定,但是并未深入地对享有隐私权的主体进行分类保护,也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内容做出具体阐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隐私权侵权主体出现了新的分化,即因为偶然事件的发生而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非自愿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的特殊性,使得其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频频出现,但是当前立法只规定了普通个人的隐私权,面对现实中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害的现状,传统隐私权概念已经显得捉襟见肘。为了更好地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思维,自发保护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对相关保护内容及规则进行探讨。全篇包含四部分内容,可概括为:第一部分主要界定隐私权、公众人物、非自愿公众人物的一般概念,同时阐述非自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内涵并指出其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我国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出发,探讨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讨论当下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存在的保护理念不同、概念认定争议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从分析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新闻报道权、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出发,然后讨论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权利人同意、公共利益优先、适度容忍义务之下的合理适度保护。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及困境,再进行理论分析。以区别对待保护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有限的公众兴趣原则等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具体讨论建立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有关制度,提出完善保护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