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立科研机构是我国重要科学技术的诞生地,作为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重要主体,应当在技术转移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律制度在《1980年史蒂文森一怀特勒技术创新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订,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和完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其规定的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律主体的法律职能、权利义务及合作模式对我国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史蒂文森法》是1980年由美国第96届国会制定的首部规定联邦技术转移的法律,是美国联邦技术转移的法律基础。自1986年,美国国会陆续对《史蒂文森法》作了多次修订,每部修订案与技术转移、技术创新相关的内容均完整纳入“美国法典”第15卷“商业和贸易”的第63章“技术创新”,其中大部分内容构成了联邦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美国联邦各部委及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是美国国立科研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史蒂文森法》及其修正案是美国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围绕着该法规定的联邦实验室等联邦技术转移主体的研究之于美国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将对《史蒂文森法》及其修正案中所涉的参与联邦技术转移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职能进行分析,系统剖析各法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技术转移模式,以期能对我国国立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本文以《史蒂文森法》主要规制的联邦技术转移主体、技术转移合作模式、联邦技术转移网络为主要研究内容,全文共分为6章。首先,在美国联邦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职能设置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史蒂文森法》制定之时美国国内的社会情况,研究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部门的设立及法律职能。其次,进一步研究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部门对外技术转移合作模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再次,从联邦研发系统层面分别研究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信息交流、学习平台,进而分析联邦技术转移信息情报网络的层次化特点。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政策和国情,总结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对我国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启示,这也是本文的终极目的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