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服务内容不断变化和扩大,金融当局越来越重视金融协调机制的建立,特别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让各国政府 都意识到一国金融的协调性是非常重要的。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分业监管、垂直管理,但是金融监管中许多问题需要监管 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否则将直接影响监管效率。在目前国际、国内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这一格局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 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而且同级监管机构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和分支机构之间没有及时形成监管合力,已经存在事实上的监管真空地带,在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之际,监管真空无疑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交叉监管带来了金融效率的低下。因此,建立一个能够统筹解决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已经摆上议事日程。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专门拟定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条 款,但是该机制至今仍然缺位。在2005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来自金融领域的代表普遍反映:在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缺 乏一个协调机制来统筹解决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监管问题。
目前,社会对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已经取得广泛的认同:一是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二是要保证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信息的保密性;三是监管者对合作必须有一个前瞻性的态度。
但是,基于这种共同认识的人士对具体建立怎样的协调合作机制又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建立一个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明 确监管边界,提高专业化监管水平,保证有效监管,防止监管的缺位和错位。
本文拟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入手,在阐述我国建立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必要性的基础上,剖析建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机制的主要障碍,最后提出架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具体思路以及解决障碍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