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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法律体系是“国家——犯罪人”二元结构,被害人在刑事实体法上的应有地位被国家完全取代,刑法学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是指国家对犯罪人犯罪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刑罚的裁量与执行。通说的刑法学理论是“去被害人化的”,“否定被害人对犯罪成立与否的影响”。因此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研究中很少单独出现“被害人”这一个概念,更没有出现“被害人”这一概念的通说定义。被害人的概念大多出现在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的事实研究中,极少出现在刑法学的规范研究中。本文试图从“犯罪人——国家——被害人”的三元刑法结构为基本出发点,通过运用思辨、域外刑法比较、案例归纳分析和文献综述等研究方法来研讨被害人同意的理论。 本文主要从理论问题入手,重点研究被害人同意的称谓,被害人同意的存在根据理论,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标准等问题,同时建议把被害人同意纳入到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中。同时文章中也举出了实例对理论加以运用,这种研究有利于把被害人同意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理论联系实际,使理论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笔者的主要观点如下:应统一采用“被害人同意”这一术语来指称法益主体同意行为人实施侵害其有权自由处分的法益的行为,而不是用被害人承诺、正当受权、权利人承诺等措辞;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不需要区分“合意”和“同意”,二者应统一归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其上位概念是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在我国现存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的体系地位是一个独立的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对于刑法中的法益概念,笔者认为法益包括人的尊严,即决定自己行为的自由。同时认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本质上都属于个人法益,都可以归宗于个人法益;被害人同意存在根据的理论是以利益衡量说为核心,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和道德缺失说是被害人同意正当存在的理论前提,利益放弃说、放弃法律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是“利益衡量说”的必然结果;可以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的规定,把被害人同意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之中;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适用标准要满足被害人同意主体条件、被害人同意客体条件、被害人同意主观条件和被害人同意客观条件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