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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上兴起的小额信贷浪潮为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2005年开始,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政策的重要制定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推出了各自的小额信贷机构试点方案。
我们在引入小额信贷理念、解决中国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小额信贷在业务模式上与传统的银行信贷有很大的区别,小额信贷机构的组建模式也多种多样,“是否应该将小额信贷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如何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如何评估小额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摆在了金融监管者的面前。在这些方面却没有多少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各国的监管框架大多取决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进程,监管模式和监管尺度差异比较大。世界银行、扶贫咨询小组(CGAP)、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等国际组织经过多年研究,总结出一些小额信贷监管的基本原则,但是更多的监管原则需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围绕小额信贷监管问题,通过对比的方法,力图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小额信贷监管原则和框架。文章在分析国际小额信贷监管框架和国内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有小额信贷监管框架中存在的六个问题:一是监管主体多元,缺乏统一、明确的小额信贷发展思路和规划。二是作为监管客体的小额信贷组织存在法律瑕疵。三是利率上限影响小额信贷均衡价格的形成。四是有限的监管资源与小额信贷机构强烈的发展需求形成矛盾。五是现行的小额信贷机构试点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有限。六是缺乏专门针对小额信贷业务特点的风险评估方法和监管方法。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最后一章提出了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思路,即“实行机构分类监管,开辟机构正规化渠道,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实行利率市场化,确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并原则性的提出了我国小额信贷监管的基本框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参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