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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大陆和台湾刑法中都有规定,但从两岸对贿赂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立法技术、犯罪构成要素三大方面来比较,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本文首先从宏观的两岸刑事立法法益认识、刑事政策的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描述入手,逐步关注到中观方面的立法模式以及基本构成要件的微观方面。其中着重对海峡两岸关于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有关犯罪行为模式、主体、对象等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比较性研究。笔者认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范围从根本上决定了刑事法网的展开,两岸对于贿赂犯罪法益的认识存在不同,有着共性的共通和个性的差别,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两岸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差异,并从中有所借鉴。大陆地区对贿赂犯罪的“从严治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台湾地区看似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大,但严密的法网却有效地降低了犯罪人逃避制裁的可能性。我国贿赂犯罪刑事法网的欠缺不在于加大刑罚的严厉性,而是整体法网最大边界的划定以及内部体系的建立与衔接等方面的粗疏。对于基本的构成要件的设定应当坚持围绕贿赂行为体现的法益特点,根据不可收买性和公正性相统一的法益认识,笔者提出采取“罪行系列”的立法方法,扩大贿赂的范围等见解,以期对大陆贿赂罪的立法及司法适用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