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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认为,科学研究是科技活动的逻辑起点与核心,科学研究自由是科学研究的灵魂与生命。科学研究自由既是研究者的思想自由,也是行为自由;既是主体的个体自由,也是社会自由;它是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的统一。对科学研究自由的历史与现实的考察及其基础与保障的研究表明,科学研究自由与限制是共生的。在科学研究自由与限制二者的关系中,自由是目的,限制是条件。这是考虑科学研究、科学研究自由、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对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研究表明,科学研究自由宪法权利的合理性正是它的价值所在。科学研究自由作为法律权利,它具有双重性;作为社会文化权利,它是积极权利。科学研究自由权利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自由表达学术思想的权利,这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利体系。科学研究自由权利性质与内容,决定了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实现需要物质和制度保障。 与科学研究自由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物质保障法律制度和信息法律制度等多种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实证考察,揭示出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应该是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协调科学研究自由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现实中科学的技术取向和过分强调科技法律制度的功利性价值,已经损害了科学本身的价值与科学研究自由。 本文研究认为,科技法律制度稳定的基础在于它的基本理念,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更多地强调的是它的工具性价值,这使得科技法律制度丧失了人文关怀和法律精神,忽视了科学研究者的主体性和科学研究自由本身的价值。自由作为工具和“权宜之计”,随时可以被牺牲;所以,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需要转变科技法律制度理念,把科学研究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申古希腊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新理念。自由与限制是共生的,保障科学研究自由、转变科技法律制度理念,需要在法律制度建构和价值选择中转化为以下具体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安全的原则和全面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