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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振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法定范围内,即达到法定年龄或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的要求,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后才自动发生作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参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参保对象在履行了缴纳养老保险费等义务以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权益,主要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退休的有关规定。退休制度不仅关系职工一生参加养老保险所带来的“收益”,更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1984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山东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调整与完善,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逐步确立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基本目标的确定适合了经济的发展状况,反映了社会的实际需求,理应在实施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山东省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偏小;女职工退休附加“工人”和“干部”的身份限制;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距明显;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地域性、行业性差异,导致职工履行了相同的养老保险义务却享受不到相同的养老保险权利;现行提前退休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强大的支付压力……,种种迹象表明,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改革迫在必行。本文围绕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对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制度的理论介绍,回顾了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制度改革的历程,同时,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退休制度的有关规定,总结了国外先进经验对山东省退休制度的启示,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