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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以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就成为实施政府定、调价方案的程序规则。价格听证作为现代公共决策的重要程序,对于促进和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价格政策选择中引入听证程序不仅可以有效抑制和防止政府自利性,解决政策制定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可以广纳民意、争取民心,增强政策选择的公共性与合法性。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甚至陷入了困境。具体而言,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听证会主持人制度,而且现在大多数听证实践忽视了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程序权利的应有之义,仅将听证视为价格主管部门一种创新的工作方式,呈现出极其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欠缺关于听证权主体、听证权内容、听证权如何行使、听证权受损害如何寻求救济的相关规定。听证制度定位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构建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解决以上诸多问题,使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走出困境,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首先,健全听证主持人的选择机制,增强主持人的中立性和专业化;其次,通过弱化政府的主导权和坚持类型化的方式产生听证代表,确保代表的民意基础和专业技能;再次,通过科学配置听证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和听证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努力消弭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最后,通过引入行政案卷排他规则,明确价格听证笔录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