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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人的自尊问题高度关注,他把人的自尊作为首要善,可以说自尊构成他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国内外只有少数学者对罗尔斯自尊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学界对罗尔斯自尊思想总体上还缺乏全面系统的把握。本文试图围绕着罗尔斯散见在学术著作中的关于自尊的论述,研究罗尔斯自尊思想,期望完善和丰富关于人的自尊问题的研究,为人们在实践中实现自尊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罗尔斯自幼受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亲眼目睹了种族之间的不平等,从小看到黑人被歧视,没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医疗保障和尊严,这些激起了他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关注。他亲身感受到战争的残酷及对人性的轻视和不尊重,以及战后科技革命的发展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强烈影响。大学执教期间,他对社会基本善和正义问题进行思考,试图解决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平等、社会分配、公平正义等难题。他深受亚里士多德、卢梭、康德思想上的影响,认识到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意义,增强了他关于以人为目的的思想认同。他继承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在善的概念中,认为权利与自由、收入与财富、自尊都是人的基本善,其中自尊是首要善,权利与自由、收入与财富都是实现自尊的社会基础,并影响着对自尊的分配。他认为人如果失去了自尊,做任何事情都会感到没有意义,甚至无法坚持下去。他在自尊思想中,首先确立了人作为自尊善的主体地位,明确了自尊是理性的存在者所应具有的权利,认为自尊应当包括自我价值、善的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和能力自信等内容。他假定了人们处在原初状态中,用“无知之幕”来遮掩人们的个人天赋、出身、背景等个人信息,使人们感到实现自尊是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彼此之间的利益不会受到相互的不利影响,以此推导出正义原则。通过正义原则建立公平正义的环境来促使人们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下实现自尊,依靠社会正义原则为自尊的实现提供保障。他把原初状态和正义原则作为自尊实现的根据,凸显了自尊善在提高个人主体地位上的重要性。他以价值性、正当性和能力性要求作为实现自尊的基本要求,把自尊的实现与自我价值、美德和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用基本要求来规范人们对自尊的实现。并重点围绕保障个体权利与提升个体道德两个方面来说明自尊实现的基本路径。在保障个体权利方面提出要以制度为保障,建立公平正义环境,坚持以人为目的;在提升个体道德方面,提出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态度、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正义的道德价值。他提出的自尊思想受到了诺齐克、哈耶克、德沃金、桑德尔、哈贝马斯、慈继伟的批判,他们主要针对罗尔斯关于自尊的根据和实现路径的论述发表了看法,认为罗尔斯对自尊的论述存在着诸多矛盾,如有的认为罗尔斯把自尊当作为物质的东西违背了人的主体性,有的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承认了不平等的合理性与要求人们要具有平等的自尊权利相矛盾,有的认为罗尔斯自尊思想比较理想化,很难得到公平的分配,有的还认为自尊的属性是共同体而不是个体,针对这些不同的批评,罗尔斯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澄清了人们对其自尊思想的误解,进一步阐明了自尊思想的基本内涵。罗尔斯由于受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制约,他的自尊思想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从罗尔斯自尊思想的总体来看,对当代世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从社会制度、社会氛围、合理生活计划、美德和能力自信四个方面对我们实现自尊有着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