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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公平,包括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是组织行为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上世纪60年代亚当斯创立公平理论开始,研究者对组织公平、组织绩效、员工态度和行为的研究一直抱有非常浓厚的兴趣。组织程序公平理论是Thibaut&Walker于1976年提出的,稍后的Tyle&Bies等人,则以研究证实在不同的文化社会里,程序公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量,由此引发了对程序公平理论研究的热潮。近年来,又兴起了研究组织公民行为的热潮。早在1964年,著名管理学家Katz&Kahn提出有效运作的组织需要组织成员做出下列三种行为:①留任在组织中;②可靠的完成角色要求的职责;③做出角色要求之外的创新和主动的行为。1988年,Organ等人基于第三种行为提出了“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它对组织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组织公平、组织程序公平和组织公民行为的有关文献,从理论上探索组织程序公平对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 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本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组织程序公平与工作本份行为、利他行为、组织公益行为等组织公民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推理和探索,作3个假设:①程序公平倾向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工作本份行为;②程序公平倾向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利他行为;③程序公平倾向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公益行为。本研究使用文献中广泛采用的成熟量表对变量进行测量,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收集研究数据,样本来自作者所在单位的一家下属企业135名员工,对回收问卷作统计和分析后,检验3个假设,得出结论:①程序公平有利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工作本份行为;②程序公平有利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利他行为;③程序公平有利于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公益行为。在文章最后,作者结合研究结论和企业实际进行了一些讨论,并给出一些提高组织公民行为及后续研究等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