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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我国房屋征收制度经过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发展阶段,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成熟。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整问题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与协调,关乎国计民生。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可以发现房屋征收制度逐渐规范公权,同时也加强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然而,现行条例在实施中依然存在征收难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官民纠纷。法律具有滞后性,实践中的房屋征收活动比法律规定的情况复杂得多,房屋征收方面的理论成果尚未被法律吸收,因此不能与实践中的房屋征收活动同步。如现行条例虽规定了房屋征收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征收,但实践中确有很多征收案例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之实”,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又如,现行法对相对人的补偿中没有统一规定“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导致不能保证对相对人公平补偿。另外,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大量违法征收行为,如,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征收活动涉及的领域很广,涉及的一系列制度也需要健全,如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笔者通过结合理论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对实践中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房屋征收法律制度进行剖析,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分别探讨,以提出完善现行条例的措施,以便更好的指导和规范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本论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其产生的积极意义,立法背景了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以及该条例下我国的房屋征收乱象。积极意义从正当程序的确立、补偿条款的完善、行政强制拆迁的限制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剖析了《国有土地中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立法、执法和司法问题,主要从公共利益界定和认定、听证制度、补偿制度、行政违法征收以及司法救济等多方面论述;第三部分是笔者就《国有土地中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