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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是否存在基于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涉及债法和婚姻法之间能否有效对接的实践问题在民法理论基础上值得认真探究。在本文中,笔者选取自己司法实践中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民事审判中采用法律方法论作为该具体案例的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法债法中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将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对接,进而提出和论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例外情形下可以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的观点。本文的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引入一个在实践中有争议的民事案例,并提出本案主要讨论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在第二部分中,笔者首先确定本案的争议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然后基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关系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排除分歧意见,进而确定本案例可适用的基本法律条文——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规定。接着在第三部分中对民法上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适用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方法进行分析,并将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有效对接,进而提出和论证本案应当具体适用的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无例外情形下可以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分析论证过程中,笔者集中展示了多种法律方法特别是法律解释方法在进行司法三段论之大前提寻找和确定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笔者结合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面向司法实践运用法学方法论提升民事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