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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新的科研成果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科学不端行为也频频发生。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生物研究领域首先发现科学不端案件以来,这一现象开始得到联邦政府的重视。美国政府从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治理对策等方面着手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发生,以提升科学研究的诚信水平,引导科学的良性发展。特别是卫生部所属的研究诚信办公室对科学不端行为的治理具有很大代表性。中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防治行动较美国起步稍晚,在中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治理机构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它的项目资助范围大,涉及项目众多,其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影响恶劣,文章中我们考察了基金委如何审查、监督和调查科学不端行为。
本文以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找出两个机构对科学不端行为治理的异同。通过考察分析,我们发现,两个机构的相同点不多,在对科学不端行为进行查处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等方面则有很大不同。文章最后还讨论了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在治理科学不端行为方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