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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政策的推进,物业管理对城市管理的法治化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由此带来有关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之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其中,第三人侵权下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涉及该义务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渊源、范围与限度,权利主体、以及责任形态等,理论观点和司法见解尚不统一。本文以第三人侵权下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责任认定案例,引出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基础、范围与合理限度、权利主体范围、涉及该义务的请求权基础、义务违反之认定等争议问题。文章分析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并通过研究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实践,以义务来源视角将安全保障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范围为视角将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防范义务和制止义务。基于权益保护之目的,将合同权利人、利益相关人和其他人,均纳入安全保障义务权利主体之范围。确定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物业公司具有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的客观能力,特别是在第三人侵权下对物业公司制止义务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损害发生的紧急程度、暴力程度、隐秘程度,物业公司日常管理方法,现场应对措施的专业程度、权限等因素,并以此确定结果回避可能性。现行法律下,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导致不同的权利保障结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致害原因”解释论下,应当赋予不同请求权基础上相同的权利保障。最后,文章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