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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发展生产,也需要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促进它的实现。本文谈谈法的和谐价值,以及为了实现法的和谐价值,需要好的法律,需要对立法进行改革。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关于和谐与和谐社会问题 和谐是一种良好的关系,表示的是一种协调的,无剧烈冲突的关系。事物自身应该是和谐的,在和谐中存在和发展。事物虽然是对立统一的,是有矛盾的,但是它们归于统一,而不是对立。社会也是这样,社会中存在矛盾,矛盾还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但是,矛盾只有得到解决才可以推动事物的发展,反之,就会导致社会的破坏和崩溃。人类的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趋于和谐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人性化的过程,在和谐社会中,人是平等的,人可以得到全面的发展和解放。本文谈到了什么是和谐社会,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上,它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和谐。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谐是相对的,和谐社会也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和谐,和谐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笔者介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以及我国当前提出和谐社会的背景。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要求民主,也必然要求保障民主的法治。和谐社会是三种关系的和谐:人自身内部的和谐,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国家关系的和谐。其中人与国家关系的和谐是关键性的,没有这种和谐,其他两种关系也不会和谐。我国当前提出和谐社会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发展必然结果,我国社会生产力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是文化的发展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导致了人自身以及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我国的发展是不够均衡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是允许的,但是,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人产生了更多的需要,更高的需要,因此就提出了和谐的需要。在当前社会中,没有法律人们的一切需要都很难实现。比如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和谐的需要。 二、关于法的价值及其发展 法的价值有多种概念,笔者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作为一种客体,对作为主体的人、社会和国家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有客观性和主体性的特征,主体性不是主观性,因为主体的需要虽然容易改变,但是它基本上还是客观的。法的价值是发展的,因为法律是发展的,人的需要也是发展的,尤其是人的需要的发展决定法的法的价值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要更多,对物质的需要以及对精神的需要都大大发展了,尤其是对精神的需要大大增加,对自己的全面发展、对自由产生更高的期望,也就是追求人与人关系的更加和谐。 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分类,可以分为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道德价值以及人的价值等,也可以分为法的中介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以及法所中介的价值,法所中介的价值也是法所追求的价值,比如利益、效率、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谐的价值等。法的价值的发展趋势是法的和谐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当然他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三、法的和谐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就是法能够满足人对和谐的人与国家、人与人、人自身内部关系和谐的积极意义。法具有和谐价值是因为法自身具有和谐的属性,包括法律规范本身的均衡、法律体系的和谐、以及法的稳定性,可以保证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期,保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促进合作,发展生产。另外,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法的和谐价值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法由于以公有制为基础,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和谐。 法的和谐价值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从国家产生时起,法律就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均衡,客观上就有和谐的价值;在中国古代,法的和谐价值是统治阶级一直追求的价值,其目的是为剥削阶级的统治服务的。法的和谐价值的发展与人的权利意识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是同步的。在新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了对和谐价值的更高要求。当前提出法的和谐价值,为了纠正建国初期所忽略的法的和谐价值,纠正实践中对法的效率价值的片面追求。法的和谐价值与其他价值有密切的关系,和谐价值要以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为基础,但是,法的和谐价值有更丰富的内涵,比如和谐可以包含发展的意思,在和谐中发展,发展有和谐的发展与不和谐的发展等,法的和谐价值还可以直接与人的和谐发展,即人的全面发展,法的和谐价值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四、促进法的和谐价值实现的立法思考 在我国立法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法的和谐价值充分发挥:立法机制、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等,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加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数量,改革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选举办法等。在立法观念上应该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关注弱势群体,为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立法,不应为部门利益而争夺立法权。在立法程序方面应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尤其是民主的程序有利于发现潜在的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在立法内容方面,应该完善法的体系,加强保障农民利益的立法、完善保障工人利益的立法、健全非政府组织的立法等。另外,立法技术方面,应该以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法律的统一性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