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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保全犯罪嫌疑人,收集、保全犯罪证据,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基本任务。而侦查权的强大,侦查活动所固有的秘密性等特征,决定了在侦查阶段,侦查权的行使者易于滥用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容易被侵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则为实现控制犯罪与制约侦查权、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此,研究有效的法律监督途径,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在文中,笔者首先对侦查阶段法律监督的含义进行诠释,指出应着眼于广义的法律监督来构建全面的监督体系,即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公众等,只强调专司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则有失偏颇。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各种监督形式各有利弊,应彼此间紧密配合、相得益彰,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文章第二、三部分对侦查阶段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以及法律监督的原理进行适当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社会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的话,就会导致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司法腐败等情况发生。因此,就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最终发展为“以法律制约权力”。同时,还必须体现民主原则,即保障法律监督的人民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在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法律监督最基本的“度”,体现监督本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要求整个监督过程都必须依法、必须客观,责任必须伴随着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效益必须大于监督成本。 在文章的第四、五、六部分,笔者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主张应该建立全面监督: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以有效行使监督权,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构建同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监督;对侦查机关的决定、裁定的监督;对侦查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和国家的法律援助以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享有在场权。我国法律虽然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中补充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对立案侦查决定提出申诉,完善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和国家法律援助的内容,补充其对不合理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