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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学研究的核心和难点。本文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反垄断法规制这一主线,深入考察了国内外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理论,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中国的市场结构状况、市场行为状况和法律规范现状,进而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基本思想是:市场竞争导致产业集中,产业集中形成支配地位,滥用支配地位又反过来限制市场竞争。为了促进市场竞争,使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科学认定并有效规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途径包括经济规制(宏观调控)、行政规制(直接管制)和法律规制(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作者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提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主要包括: 1.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特征和成因。在特定市场,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力量。有的强,有的弱。当某一个企业的市场力量强大到能够将价格提高或维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时,该企业就具有对特定市场进行支配的力量,也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概念的核心是“控制特定市场”,可以理解为在特定市场单独或者与其他企业共同决定价格、产量、品质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情形。由此,可以将市场力量看作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量的概念;将市场支配地位看作是法律学上的一个质的概念。并非所有的具有市场力量的企业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成因在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到一定阶段,就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成因包括:特质资源的占有、自然垄断、知识产权、行政垄断、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兼并。 2.然后,从理论上分析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市场占有率是指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占该特定市场所有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比例,也称为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与市场力量的关系表现为:(1)在供给弹性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占有率越大,企业越能够在很小损失的情况下提高市场价格。(2)在供给弹性有变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上升,竞争者就会扩大生产增加供给),市场占有率的作用就更明显了:替代产品供给者的市场占有率越小(被考察的企业市场占有率越大),被考察的企业为了提升价格所必须减少的产出越小,其需求弹性也就越低,市场力量就越大,越可能被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仅仅通过市场占有率直接推导市场支配地位是不适宜的,以下一些因素可以帮助认定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持续的价格歧视、持续的垄断利润、较高的进入障碍以及反竞争的行为特点。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一是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二是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三是行为后果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产生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等反竞争的效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垄断高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瓶颈垄断和搭售等形式。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方式包括约束性制裁、救济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约束性制裁包括和解协议、停止令和行政劝告;救济性制裁包括分拆大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和三倍损害赔偿;惩罚性制裁包括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判处徒刑。 4.经过20多年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已经完成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竞争性市场体制初步形成。从国际比较来看,当前我国的市场集中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以及产业重组和企业并购步伐的加快,我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集中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竞争性行业市场集中度的迅速提高,是“市场竞争→规模经济→产业集中”这一规律的最好注解。照此速度,在不远的将来,在一些竞争性行业,问题将不再是如何提高市场集中度的问题,而是如何防止垄断的问题。如果按照国外反垄断法所界定的一般标准和尺度来衡量,我国市场上至少存在以下一些现象:一些垄断行业借助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管理权力的双重力量,谋取垄断利润;瓶颈垄断;排他性行为;搭售;拒绝交易;联合抵制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可归因于体制的原因,也可归因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但是,反垄断法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有益探索。其他有关搭售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价格歧视行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存在很大差距。有的属于没有限定行为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的属于缺乏目的或结果要素,有的属于缺乏制裁要素,需要补充和完善。 6.从经济学、公共管制学、法律学理论和各国的实践来看,规制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有三条途径:经济规制、行政规制、法律规制,各有侧重,缺一不可。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对竞争性行业设定一定的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维护市场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 7.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注意把握反垄断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反垄断与提高经济效率的关系、反垄断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取向,使之切实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这些价值取向应当体现在:促进竞争,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8.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将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性。然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将一些操作性的标准、程序、方法,通过反垄断法授权给反垄断主管机关,制定操作性的规范,有利于发挥反垄断主管机关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保持反垄断法本身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