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我国当事人变更制度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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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理论作为诉讼法学的重难点,是进行民事诉讼结构、民事诉权与民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等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时值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之际,当事人制度所面临的诸多困境,特别是对不适格当事人进行处理的问题,却未能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现有的包括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增加在内的处理模式对这一问题的应对已日益捉襟见肘,始终无法实现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协调。同时,也正因为这些并不统一的处理意见,我国在具体实践中处理当事人不适格问题时的操作显得极其的混乱。这不仅影响了个案的公正,还导致事实上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诉讼效率。要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则必须尽快统一解决模式。在对我国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审视之后,不难发现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在充分考虑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价值观的基础上构建的当事人变更制度有着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不仅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还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益。与此同时,站在理论的完整性角度观之,构建当事人变更制度对完善当事人理论体系还有着重要意义,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加之目前在我国构建当事人变更制度的条件已届成熟,同时又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故而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当事人变更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在深入剖析探讨的基础上为我国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完善提出有效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结合我国在各个阶段的不同立法背景对当事人变更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变迁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然后对其之所以会在我国经历由存至废的变化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重点的分析,同时点明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这两种价值观对我国立法的巨大影响,指出了我国解决当事人不适格问题的具体方向。第二部分则着重对当前我国为解决不适格当事人的问题所采取的替代解决机制进行了理论依据的梳理与制度利弊的分析。这些举措虽然是对上述当事人问题作出的直接回应,但无一能够达到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的衡平效果,并且混乱的解决模式也给审判的公正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这亟须转换解决问题的思维,也为优化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制度选择埋下伏笔。第三部分则从当事人变更制度的理性分析出发,以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切入点对该制度的科学性进行了具体说明,得出构建当事人变更制度是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选择的结论。同时,对优化当事人变更制度所应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总结,以期为我国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涉及的是对域外相关实践的全面考察,分别对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与后来的俄罗斯对待诉讼中出现的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点分析与介绍,意在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思维与立法技术的精华,为我国当事人变更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则侧重于对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具体设计的论述。首先,确立了在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价值观的引导下的具体的程序设计理念。其次,还设计了较为科学的启动当事人变更程序所应满足的实体要件,并将实体要件限定在诉讼实施权、原告不存在过错、当事人的同意以及变更的效益的范围之内。最后,本部分还对程序层面进行了合理的设计,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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